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取保候审12个月的期限确定显然太长。而一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三个阶段加起来也不过四个半月。此外,根据案件需要,司法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程序是怎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取保候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容易产生候审现象,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
此外,根据案件需要,司法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与互联网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贷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支付结算等配套服务。003010坚持互联网金融市场化发展,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03010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人员相互合作,拓宽从业人员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推进信用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点对点借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和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建设和完善在线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子商务供应链业务。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
就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协调和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建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
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人员在主板、创业板等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人员核心竞争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基金。
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和服务的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103010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建立互联网支付、点对点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主要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业务边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大局出发,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上银行、互联网证券、网上保险、网上基金销售和网上消费金融等业务。
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鼓励经营机构之间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接下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的要求。